1. 人人有接受教育的權利

不拘屬於何一種族、環境、或年齡,人人既皆享有人的尊嚴,則人人皆在接受教育上有其不可剝奪的權利(五);而此教育,既應符合人生目標 (六),又應適於各人性格、性別、文化背景、以及祖國傳統,且應向其他民族友愛交往而開放,為能促進世界之精誠團結、和平共處。而真正教育之目的,乃為培養人格,以追求其個人終極目的,同時並追求社會的公益;因人乃社會之一員,及其成長、亦應分擔社會的職責。

因此,對於兒童及青年,應顧及心理學、教育學、教學法的進步實情,而予以扶助,使體能發展、道德發展、智力發展,能以均衡,並使他們以一顆寬大而恒久的心,克服種種困難後,能在不斷努力地善度個人生活及追求真正自由上,逐漸養成日益完美的責任感。年齡增長時,應授以積極而審慎的性教育。再者,也應培養他們參與社會生活,使他們應用所學習的必要而適當的技能,去積極參加各種社會組織,與人開誠交談,並樂於致力於公共福利。

神聖公會議並聲明:兒童及青年有權利接受鼓勵,以按其公正良心評估道德價值,自由,並衷心地堅守這些價值,進一步地認識真神、敬愛真神。因此、神聖公會議誠切要求各當政者及負責教育者,務必設法勿使青年的此一神聖權利被剝奪。同時,它也奉勸教會子女,在教育整個園地內皆應慷慨努力,尤其為以下目標而努力,既將教育及訓導之實益,能儘快普及於天下所有人。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