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教育負責人

為父母者,既然給兒女帶來生命,便有教育子女的重大責任,亦因此父母應被公認為最早也最主要的教育者(11)。此一責任如此重大,以至缺少父母教育,很難彌補。因父母的責任,是創造充滿敬愛天人的家庭氣氛,以便輔導子女個人的及社會的完整教育。故此家庭便是訓練社會道德的原始學校,而社會道德,為任何社會都是不可缺的。尤其基督徒家庭,曾因婚姻聖事之恩寵及地位而提昇,其子女自幼年時期,即應按照在洗禮中所接受的信仰,學習認識敬拜天主,並愛待鄰人;再者,亦即在此基督徒家庭中,子女獲得裨益人類社會以及教會的初步經驗;最後,子女是透過家庭而逐漸加入人間社團及天主子民。因此,為父母者,應深切體認:一個真正的基督徒家庭,為天主子民的生活及成長,是多麼重要!(12)

教育的責任,首先歸屬於家庭,但也需要整個社會的協助。所以,除父母有此職責以及其他由父母委託而負起教育任務者外,民政機關也確實享有一定的義務和權利,因民政機關,對現世公共福利的需要,有其處理的職責;而以多種方式來推行青年教育,即其職責之一:例如維護並協助父母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責任和權利;當父母及其社會人士之努力不逮時,按照『輔助職責原則』,顧及父母願望,負起完成子女教育的工作;尤其,民政機關,應按照公共利益之所需,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13)。

最後,教育職責在一種特殊方式下,也屬教會。這並不僅因為教會應被認為是一個有資格施行教育的人間社團,而主要的是因為教會有責任向所有宣揚得救之道,有責任向信眾輸送基督的生命,並有責任念念不忘地協助信眾,使他們皆能抵達人生的完美境界(14)。因此,教會對於自己的子女,如慈母一樣地負責施以教育,好叫他們的整個生命浸潤於基督精神之中;同時教會也協助所有民族,去培養人格的圓滿,謀求人間的社會福祉,並建立一個更合乎人性的世界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