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父母的權利與義務

父母因有教育子女之最先的而又不可剝奪的義務和權利,故應在為子女選擇學校方面,享有真正自由。因此,以保障公民自由為本職的行政當局,應重視『分配性正義』而如此分配官方補助,使為父母者能真正自由地各依照自己良心,為其子女選擇學校 (20)。

再者,國家也有責任,使全體國民能有機會適當地參與文化生活,並且充分的準備去履行國民義務,行使國民權利。為此,國家應保障兒童接受適當學校教育的權利,應注意師資及教學水準,應關心學生的健康,並應全面推進學校事業;但常應將『輔助職責原則』擺在眼前,因而杜絕一切『學校壟斷』。因『學校壟斷』違悖人性的天賦權利、違悖拓展並傳播文化的權利,違悖公民和平共處的權利,並違悖今日在多數地區已有的多元現象 (21)。

神聖公會議也勸勉基督信徒,或為謀求適當的教育方法和教學計劃,或為訓練師資去適當地教育青年,皆應慷慨予以協助,而尤應透過家長會,協助推行學校一切工作─特別協助校內實施的道德教育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