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香港天主教教區學校聯會
會 章
(一) 名稱
(1) 本會定名為「香港天主教教區學校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2) 凡由「天主教香港教區」(以下簡稱「教區」)主辦之各種程度之教育機構,均稱為「香港天主教教區學校」(以下簡稱「教區學校」)。
(3) 在本章程內,「主教」是指「教區主教」。
(二) 會址
本會之註冊地址為香港堅道二至八號C座二樓,天主教教育事務處。
(三) 宗旨
本會宗旨為:
(1) 發揚福音精神,並促使會員學校在教育政策上謀求一致。
(2) 促進各校間密切之聯繫及合作。
(3) 舉辦活動,促進共融。
(四) 會員
凡教區學校均為本會會員,並按本會章第五條分組。
(五) 組織
(1) 會員分為下列三組:
(a) 幼稚園組 :包括所有幼稚園
(b) 小學組 :包括所有小學
(c) 中學組 :包括所有中學(日校及夜校)
(2) 各組得自訂規章,惟須經主教批准,方可生效。
(六) 會員代表及投票權
每一教區學校均有兩代表席位,即由校監及校長代表出席本會會議。每一代表均有一席投票權。
(七) 會長
(1) 主教為本會會長。
(2) 任何有關信仰及倫理之事項,若有違教會訓導,會長有權否決。
(八) 本會主席
(1) 主席之職務
(a) 代表本會
(b) 召集及主持本會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c) 務使議決案得以落實執行
(d) 編纂週年報告並於會員大會中匯報
(2) 主席之委任
(a) 各會員代表有權提名三位主席候選人,惟須以書面將所提名之人選呈交教育事務主教代表。
(b) 教育事務主教代表至少須於週年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將整份候選人名單呈交主教。
(c) 主教從候選人中委任一人為主席,並於週年大會中宣佈。
(3) 主席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九) 組織體系
本會之主要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本會之執行委員會
(3) 各學校組別之執行委員會,即幼稚園組、小學組及中學組。
(十)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決策機構。
(2) 會員大會之成員為:
(a) 主教及/或教育事務主教代表
(b) 本會主席
(c) 按本會章第六條規定之會員學校代表
(3)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A) 週年會員大會
(a) 省覽及通過本會執行委員會之報告
(b) 省覽及通過各學校組別執行委員會之報告
(c) 必要時省覽及通過與本會有關之各委員會之報告
(d) 決定政策,以貫徹本會宗旨
(e) 通過新一年度的活動計劃
(f) 議決所有提交討論之事項
(g) 有權按本會章第十六條之規定修改會章
(B) 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須按主教指示召開,或由本會執行委員會按需要召開,或由至少三分之一會員學校代表聯名以書面要求召開。

(4) 會員大會由本會主席召集並擬定會議地點、日期及時間。會議通知書及議程至少須於會議前兩週寄予各有關人士。
(5) 以上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代表之過半數。議決案至少須獲過半數出席會員投票通過始生效。如票數相等,主席得另投一票以作決定。
(十一) 本會之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
(2) 執行委員會職責:
(a) 貫徹本會宗旨
(b) 務使會員大會之議決案得以落實執行
(c) 處理緊急事項
(d) 按需要委任特別工作小組。該等小組須將會議紀錄或報告呈交執行委員會。
(e) 就涉及天主教教育原則及/或整個教區之重要教育事項,請示主教或教育事務主教代表。
(3) 教育事務主教代表以首席身份參與所有執行委員會會議。
(4) 執行委員會之成員包括:
(a) 大會主席
(b) 各分組之正副主席、秘書及財政。
(5) 本會主席為執行委員會之當然主席。
(6) 各學校組別之主席為執行委員會之當然副主席。
(7) 執行委員會須於其成員中委任一名秘書及一名財政。
(8) 執行委員會每年須至少開會四次。
(9) 執行委員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委員之過半數。議決案至少須獲過半數出席委員投票通過始生效。如票數相等,主席得另投一票以作決定。
(10) 執行委員會須就一切有關事務向主教負責。
(十二) 各學校組別之執行委員會
(1) 各學校組別須設執行委員會。
(2) 各學校組別執行委員會之委員為:主席、副主席、秘書及財政各一人。
(3) 各學校組別執行委員會之委員,由所屬學校組別之會員學校,按本會章第五條第(2)項之規定選出。
(十三) 經費
本會經費由主教承擔。所有支出均須用以達成本會之宗旨及推行會務。
(十四) 債務
本會按章程第十三條所負之一切債務,由主教承擔。
(十五) 解散
唯獨主教可解散本會。本會解散後之一切債務及資產,交由主教承擔及處理。
(十六) 修訂會章
本會會章須於會員大會獲三分之二出席會員學校代表投票通過,方可修訂。修訂會章之提案須至少於會員大會前一個月以書面呈交本會之執行委員會。修訂會章須經主教核准,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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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批准以上章程由2008年11月12日起生效,
並取代於2003年12月12日批准之章程。
陳日君樞機
2008年11月12日

香港天主教教區學校聯會會章附則(中學組)
一. 會員
1.1 中學組會員包括香港天主教教區學校聯會(以下簡稱「聯會」)屬下之日中學及夜中學。
1.2 會員學校以校監及校長代表出席會議,學校代表均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 執行委員會
2.1 中學組執行委員會委員
2.1.1 執委會委員以互選方式,由屬校中學校長出任以下幹事職位:
(a) 主席
(b) 副主席
(c) 秘書及
(d) 司庫
2.1.2 委員任期兩年,並只可連任一屆。
2.1.3 執行委員會幹事自動成為教區學校聯會執行委員會當然成員,並須出席聯會執行委員會會議。。
2.2 會議:
2.2.1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四次。
2.2.2 教育事務主教代表以首席身份參與會議。
2.2.3 決議案須超過半數委員同意才獲得通過。
2.3 職權:
2.3.1 執委會為中學組之負責機構,處理中學組之會務,並須向聯會會
長、主席及聯會執委會負責。
2.3.2 如有需要,執委會得委任特別小組。小組報告及會議紀錄須呈交
聯會執委會作 參考、指引及跟進之用。
三. 常務會議
3.1 每年最少開會四次
3.1 如有需要,執委會可召開特別之常務會議。
3.2 如有三分之二中學組會員代表書面提出,亦得召開特別之常務會議。
四. 聯會周年會員大會
會員學校代表須出席聯會周年會員大會。
五. 會費:
5.1 會員學校每年須繳交會費。
5.2 每年徵收之會費數額由各組別於常務會議作定期檢討,並須經聯會執委會通過確認。
5.3 中學組所有收益須用作中學組發展會務之用。
六. 修訂
附則如有未盡善處,得由執委會於常務會議通過修訂,修訂條款須經主教核准方可執行。
七. 本附則以香港天主教教區學校聯會會章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