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組附則

 

香港天主教教區學校聯會會章附則(中學組)

一. 會員
1.1 中學組會員包括香港天主教教區學校聯會(以下簡稱「聯會」)屬下之日中學及夜中學。
1.2 會員學校以校監及校長代表出席會議,學校代表均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 執行委員會
2.1 中學組執行委員會委員
2.1.1 執委會委員以互選方式,由屬校中學校長出任以下幹事職位:
(a) 主席
(b) 副主席
(c) 秘書及
(d) 司庫
2.1.2 委員任期兩年,並只可連任一屆。
2.1.3 執行委員會幹事自動成為教區學校聯會執行委員會當然成員,並須出席聯會執行委員會會議。。
2.2 會議:
2.2.1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四次。
2.2.2 教育事務主教代表以首席身份參與會議。
2.2.3 決議案須超過半數委員同意才獲得通過。
2.3 職權:
2.3.1 執委會為中學組之負責機構,處理中學組之會務,並須向聯會會
長、主席及聯會執委會負責。
2.3.2 如有需要,執委會得委任特別小組。小組報告及會議紀錄須呈交
聯會執委會作 參考、指引及跟進之用。

三. 常務會議
3.1 每年最少開會四次
3.1 如有需要,執委會可召開特別之常務會議。
3.2 如有三分之二中學組會員代表書面提出,亦得召開特別之常務會議。

四. 聯會周年會員大會
會員學校代表須出席聯會周年會員大會。

五. 會費:
5.1 會員學校每年須繳交會費。
5.2 每年徵收之會費數額由各組別於常務會議作定期檢討,並須經聯會執委會通過確認。
5.3 中學組所有收益須用作中學組發展會務之用。

六. 修訂
附則如有未盡善處,得由執委會於常務會議通過修訂,修訂條款須經主教核准方可執行。

七. 本附則以香港天主教教區學校聯會會章為依據。